关于余浚聪等二十九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法律意见书——正告坪山警方,立即无条件释放所有被捕工人

2018-08-29

2018年7月27日,深圳市坪山区燕子岭派出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米久平、余浚聪等维权工人以及现场声援人士予以刑事拘留。通过对事发当天(2018年7月27日)情况以及前期整个过程的梳理和深入了解,我们认为余浚聪、米久平等29名工人学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现依据事实、根据法律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以供关注此事的正义人士参考,同时督促深圳市和坪山区政法机关秉公执法!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情况

余浚聪、米久平等7人系佳士工人,胡开巧系来自西安理工大学的在校学生,唐向伟、兰志伟、乔志强、陈叶玲、尚杨雪、张泽瑛、胡志等21人系佳士离职工人或其他声援工人。

2018年7月中旬前,佳士工人米久平等人在坪山区总工会的指导下,依法按程序组建工会,来维护工人们的合法权益。在发展工会会员时,米久平等人遭到厂方打击报复。

7月中旬,厂方非法开除米久平等建会工人,疑似动用保安和黑社会将建会工人殴打出厂。

7月20日,建会工人拒绝承认非法开除,要求复工。后被警察殴打并被扣押在派出所。随后20名前往派出所要求放人的工人也被抓捕。最终在舆论压力下全部被释放。

7月27日,建会工人再次要求复工,厂方派出保安限制工人人身自由。赶到现场的警察没有保护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工人,而是叫一堆持盾牌的治安将工人和声援团包围住。他们还护送佳士厂方代表出厂,放任其现场威胁工人和声援团。下午4时许,现场网络信号被掐断,全部工人和声援团被警察暴力押走。警察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29名工人学生全部刑拘,至今尚有14名工人在看守所里受苦受难,其余被放出来的人也是取保候审,戴罪之身。

二、法律层面分析

我们认为,余浚聪、米久平等29人不具有寻衅滋事的犯罪故意,没有实施刑法第293条所规定的寻衅滋事的行为,没有破坏社会秩序并造成任何损失的后果,警方对余浚聪等人的行为不应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应立即无条件予以无罪释放。

(一)主观方面,余浚聪等人不具有寻衅滋事的犯罪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佳士公司存在严重的违法情况,已经切实侵害到了员工的合法权益,米久平等人通过合法渠道维护权益应当得到相关部门支持。在向人力资源局投诉无果之后,米久平等人在区总工会指导下组建工会,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关于劳动者都有依法参与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这是合法合理的行为。但此行动却遭到佳士公司恶意阻挠。7月中旬米久平等建会工人被公司非法开除,工人要求复工也是在情理之中。

7月27日,建会工人继续要求复工,其他工人学生则在佳士厂门口声援。整个过程中,工人和学生始终保持理性冷静,想要以和厂方讲法律、讲道理的方式解决问题,未有过任何过激言论和行为。自始至终,米久平等人诉求十分明确,就是依法组建工会,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推动佳士厂方积极整改违法情况,停止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尽管佳士厂方、区总工会以及派出所的所作所为让大家感到十分的愤怒,但大家仍然是抱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大家在主观上完全是为了解决劳资纠纷问题,在此过程中大家要求佳士厂以及警方就打人事件还一个公道也是完全合法合情合理的。这种抱着积极解决问题的心态与寻衅滋事罪“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引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差甚远,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余浚聪等29人请求予以解决的要求是正当的,不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

(二)在客观上,余浚聪等29人未实施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就本案案情经过及余浚聪等29人的行为来看,根本不构成本罪。

  1. 从事发起因来看,本案是一起劳资纠纷事件以及由此引发的佳士公司、派出所打人、非法扣押人事件。当时大家是因为不满佳士厂随意开除员工,阻挠员工依法建会,安排保安打人以及警方明显袒护厂方,实施扣押、打伤工人的行为,采取的集体行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非无理取闹,应认定为事出有因,这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所讲的“无事生非”不同。

  2. 工厂门口不是工作场地,在厂门口表达诉求也无法干扰佳士公司生产秩序,更不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任何实质性影响。并且,余浚聪等29人在表达诉求过程中,有理、有据、有节,不存在过激言辞乃至行动。对于工人采取合理的集体行动的方式表达诉求,有关部门应当是作出积极回应,而不是主观认定他们的行为过于极端,片面地以犯罪论处。

  3. 从本案案情经过上来看,在7月27日之前,余浚聪等人已多次通过集体活动方式合理表达诉求,要求派出所处理打人事件,要求佳士厂和有关部门给出答复,要求复工,但这些合理诉求统统都落空了,反倒是佳士厂分化工人,阻止米久平等人复工,警察继续采用暴力对待工人。在这种情况下,大家采用集体活动的方式讨回公道完全属于人之常情,不构成犯罪。

(三)余浚聪等29人的行为未破坏社会秩序并造成任何损失的后果。

在本案中,余浚聪等建会工人以及其他声援群众在提出自己的诉求时,从来没有殴打他人,没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没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更不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而一直在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证据上看,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余浚聪等29人的行为致使佳士生产无法进行、工作瘫痪及造成重大损失,没有引起围观群众的恐慌和混乱,反倒是得到了附近居民群众的支持,还有群众送来水果食物。据此,可以判断余浚聪等29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后果,没有对社会秩序造成任何破坏,依法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本着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不应当用刑事法律加以制裁。

综上,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完全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远远达不到构成犯罪要件的严重程度。警方更应当充分考虑事件的起因,佳士厂方以及警方在处理该事时明显违法过错的事实。对真正的违法犯罪人员依法处理,不要让这些人逍遥法外,而不是将依宪依法维权的工人冠以莫须有的“寻衅滋事罪”的罪名,这是对宪法的权威、法律的尊严的赤裸裸的践踏!

三、关于本案处理意见

综上,从犯罪的主观、客观、性质、情节、后果等方面均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余浚聪等29人无罪,并立即予以释放,同时对余浚聪等29人在媒体上进行公开道歉,恢复他们名誉。

四、关于口袋罪

其实,类似于寻衅滋事罪这样,刑法中一些因内容概括抽象、外延界定模糊而容易混淆罪与非罪的,一般称之为“口袋罪”。“口袋罪”在表面上为司法者处理一些法律界限不清、罪行性质复杂的案件提供了方便的法律工具,但实质上是带来了执法的随意性和侵犯公民权利的危险性,成为了执法者对其眼中“闹事者”进行镇压的法宝。从近年发声的多起事件中,我们也看到,一些伸张正义、依法维权的人士却被扣上了诸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的帽子而被捕入狱。在2013年,孟晗及其他11名工人在依法维权时就被警方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抓捕。这次佳士工人维权也正是如此。可见,警方在处理问题的时候,不是想着如何依法合理解决,如何维护工人的利益,而是如何最好的去迎合资方,如何最大化的保障资方的利益不受任何侵害。当警方选择站在工人的对立面时,于是,普通的劳资矛盾就上升到警方需要用严厉的刑事法律工具,来对依法维权的劳动者进行暴力镇压。而类似于“寻衅滋事罪”这样的设定则不可说不是给警方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现在却被坪山警方用来镇压工人阶级,坪山的统治阶级究竟是姓资还是姓社?

五、结语

本案是一个在事实上非常简单的案件。米久平等人提出的诉求都是因为劳资矛盾而引发的合理诉求,但是有关部门态度恶劣,丝毫不站在工人角度,为工人的利益着想。反而将本来属于受害人的维权工人治罪,用刑事铁腕处理劳资矛盾,这在法律上是极其严重的冤假错案,在政治上是将自己彻底放到人民群众的对立面上。这种公然与人民群众为敌的行为,必将永远地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有关领导对此可还有一丁点放在心里?他们还有不少是共产党员啊,看看啊,他们是怎么为虎作伥的!区人力资源局对工厂违法不管不问,“企业是可以罚款的,十八禁没什么问题”,还对工人反唇相讥,“工人都喜欢加班,你不喜欢可以选择不加班呐!”;区总工会出尔反尔,打压工人建立为自己争权益的工会,装模作样搞什么“企业工会”;坪山警方对佳士黑厂唆使黑保安打人一事视而不见,反倒还做资本家的帮凶,以莫须有的罪名抓捕依法维权的工人和声援团,在看守所里对我们的工人极尽侮辱。他们啊,维护资本家剥削地位是尽心尽责,损害工人阶级利益是毫不手软,这是妄图颠覆工人阶级作为社会主义中国领导阶级地位的反动行为!

在此,正告坪山黑恶势力,不要执迷不悟,社会主义的中国及其人民群众绝不容许你们这样的反动势力存在。对于7.27深圳维权工人被捕事件,希望你们立即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宣布余浚聪等29人无罪,并释放仍在看守所饱受欺压的14名工人,希望你们对真正违法犯罪的人员绝不手软,把他们绳之以法。同时,要求你们在全国人民面前向余浚聪等29人道歉,以还人民一个公道,以彰显司法之公正。

“深圳7.27维权工人被捕事件”全国高校学生法律援助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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